被告拖欠货款,国晖律师协助原告起诉全部要回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佛山市XX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代理人:国晖律师事务所。
被告:深圳市XX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原告诉称,2019年8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销售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不锈钢材料,货款经优惠后为57400元,同时双方对付款方式、律师费等做出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向原告支付定金10000元。现原告已全面履行供货义务,被告均已签字验收。但被告收货至今并未及时、足额支付货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尚欠原告货款27400元。
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不予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原告在律师协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7400元及利息1178.33元(利息以27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9月15日为1178.33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本案律师费5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剩余多少货款尚未支付?
【处理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经过庭审后,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XX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XX不锈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4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货款27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9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XX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销售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不锈钢材料。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却屡次拖欠货款,拒不支付。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后,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未发表答辩,且没有出席庭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视为放弃质证和答辩的权利。原告在国晖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提交了相关法律文书,整理、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全部应付货款。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FHMZ0341号档案编写】